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江西省无偿献血服务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志愿从事无偿献血服务的各界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通过组织和指导全省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活动,推动无偿献血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团结、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三条 本会为江西省志愿者协会团体会员。接受江西省志愿者协会、江西省献血办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办公地点:南昌市文教路517号江西省血液中心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弘扬无私奉献精神,营造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社会氛围;

(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宣传无偿献血知识及相关政策;

(三)招募自愿无偿献血者,建立应急流动血库,保障临床用血安全;

(四)组织无偿献血者开展联谊活动,鼓励献血者实施自救、互救;

(五)为无偿献血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六)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奉献精神,愿参加志愿服务项目;

(三)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四)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五)遵纪守法。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批成为本会临时会员;

(三)参加本会活动8小时以上或累计无偿献血800毫升以上者,按照全国统一的注册号注册成为正式会员。已注册参加全国或全省志愿者协会者,在本会注册后沿用已有的注册号。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二)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 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监督;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换届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以及章程赋予的其它权利;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聘请协会顾问、名誉会长。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 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义工部、艺术团、培训部、网络部、稀有血型献血者联谊部等六个办事机构。

秘书处:发展和管理志愿者队伍,策划和组织各类宣传活动;

义工部: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工服务和献血者招募活动。

网络部:建立和维护全省无偿献血服务志愿者网站,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活动;

培训部:负责志愿者的培训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宣讲;

艺术团:征募有才艺特长人员,为各类宣传活动编排、组织文艺节目;

稀有血型献血者联谊部:定期开展联谊活动,征募稀有血型献血者;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社会捐赠、协会自筹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