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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主要精神宣传资料

2018-06-26 | 浏览次数:0


1、何时何部门印发《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答:2018年4月13日,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2、《意见》对受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范围有哪些规定?

答: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3、《意见》规定,反映哪些事项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答:(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4、举报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举报?

答:《意见》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公布信访举报受理范围、通信地址、来访接待场所地址、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网站网址以及信访举报处理程序等相关事项,加强信访举报宣传、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如实举报。

举报人可通过来信,就是通过信件将信访举报材料邮寄到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来访,就是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通过电话,就是拨打纪检监察系统的12388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通过网络,就是登录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举报。

5、检举、控告和申诉人有哪些权利?

答:(1)对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6、检举、控告和申诉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

   (2)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3)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